
承德铝单板生产厂家失之东隅收之桑榆(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传销)
发布时间:2023-03-15 20:48:51 人气:8 来源:铝单板厂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1、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
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浦发银行郑州分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东方雨虹”)之间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前述担保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6,500万元 2、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芜湖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浦发银行芜湖分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东方雨虹”)之间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前述担保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7,000万元 3、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雄安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雄安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浦发银行雄安分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唐山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唐山技术公司”)之间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前述担保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0,000万元 4、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青岛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公司为平安银行青岛分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东方雨虹”)之间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从上述担保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前述担保主债权本金为折合人民币7,500万元 5、公司与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江支行(以下简称“建德农商行新安江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建德农商行新安江支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东方雨虹”)之间主合同项下发生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各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前述担保最高债权额为折合人民币10,000万元 6、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仪征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建设银行仪征支行与公司控股子公司虹石(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石新材料”)之间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按建设银行仪征支行为虹石新材料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虹石新材料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前述担保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5,000万元 7、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杭州分行”)签署了《银企批量担保业务担保合同》,公司为北京银行杭州分行与公司下游经销商之间主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公司将向北京银行杭州分行推荐经过审核的符合资质条件的下游经销商作为本次在北京银行杭州分行融资的借款人,公司对全部借款人的贷款本金担保上限为人民币20,000万元 8、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技术公司”)与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黄浦支行”)签署了《江苏银行“分期通”业务合作协议》,上海技术公司为江苏银行黄浦支行与公司下游经销商之间主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上海技术公司将向江苏银行黄浦支行推荐经过审核的符合资质条件的下游经销商作为本次在江苏银行黄浦支行融资的借款人公司对全部借款人的融资本金担保上限为人民币10,000万元 9、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北京分行”)签署了《中国农业银行互联网金融信贷业务合作协议书》,公司为农行北京分行与公司下游经销商(以下简称“借款企业”)之间办理约定的互联网金融信贷业务(以下简称“数据网贷”)项下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本协议项下数据网贷业务所签署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本次在农行北京分行贷款的借款企业将由公司推荐、经农行北京分行审核确认后纳入数据网贷客户名单前述担保主债权本金为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 (二)担保审议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1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2022年5月16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总额不超过239亿元的担保,其中对河南东方雨虹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80,000万元,对芜湖东方雨虹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10,000万元,对唐山技术公司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00,000万元,对青岛东方雨虹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40,000万元,对杭州东方雨虹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30,000万元。
同时,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为下属公司提供的总担保额度范围内对各下属公司的担保额度进行调配,亦可在不超过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为下属公司提供的总担保额度的前提下,对授权期内新成立、新收购的下属公司分配担保额度。
授权期内发生的、为下属公司提供的总担保额度范围内的各项担保事项将不再另行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授权有效期为自此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12日、2022年5月17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30)、《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5)及《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65)。
因此,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将在前述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为下属公司提供的总担保额度即不超过239亿元的范围内,对香港东方雨虹投资有限公司及虹石新材料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配,其中对香港东方雨虹投资有限公司的担保额度调减15,000万元,对虹石新材料的担保额度调增15,000万元,调配后,香港东方雨虹投资有限公司的担保额度由原不超过200,000万元调减为不超过185,000万元,虹石新材料的担保额度由原不超过0万元调增为不超过15,000万元。
此次额度调配的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调配发生时,香港东方雨虹投资有限公司和虹石新材料资产负债率均未超过70%,且虹石新材料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的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1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2022年5月16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给予符合资质条件的公司下游经销商的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授信总额度100亿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12日、2022年5月17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30)、《对外担保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及《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65)。
本次担保实际发生前,公司对河南东方雨虹的担保余额为46,000万元,其中11,000万元为2022年4月1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2022年5月16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以下简称“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35,000万元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河南东方雨虹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45,000万元;公司对芜湖东方雨虹的担保余额为22,200万元,其中14,200万元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8,000万元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芜湖东方雨虹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02,000万元;公司对唐山技术公司的担保余额为7,804.16万元,均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唐山技术公司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仍为100,000万元;公司对青岛东方雨虹的担保余额为28,000万元,其中10,000万元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18,000万元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青岛东方雨虹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22,000万元;公司对杭州东方雨虹的担保余额为54,985.60万元,其中21,985.60万元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33,000万元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杭州东方雨虹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97,000万元;公司对虹石新材料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因此,虹石新材料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仍为15,000万元;公司对下游经销商的担保余额为71,087.98万元,其中61,837.98万元为2022年4月1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2022年5月16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以下简称“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外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9,250万元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外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下游经销商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990,750万元。
本次担保实际发生后,公司对河南东方雨虹的担保金额为62,500万元(其中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11,000万元,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35,000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16,5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28,500万元;公司对芜湖东方雨虹的担保金额为29,200万元(其中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14,200万元,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8,000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7,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95,000万元;公司对唐山技术公司的担保金额为17,804.16万元(其中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7,804.16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10,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90,000万元;公司对青岛东方雨虹的担保金额为35,500万元(其中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10,000万元,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18,000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7,5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14,500万元;公司对杭州东方雨虹的担保金额为64,985.60万元(其中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21,985.60万元,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33,000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10,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87,000万元;公司对虹石新材料的担保金额为15,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0万元;公司对下游经销商的担保金额为131,087.98万元(其中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外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61,837.98万元,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外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9,250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60,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930,750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河南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7年6月8日; 2、注册地址:濮阳工业园区金濮路36号; 3、法定代表人:刘贵启; 4、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建筑成套设备及其他建筑装饰材料的技术开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河南东方雨虹10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7、财务数据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河南东方雨虹资产总额1,239,018,037.32元,负债总额810,247,545.09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428,770,492.23元,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1,775,062,162.94元,利润总额193,919,159.84元,净利润166,151,752.53元。
截至2022年9月30日,河南东方雨虹资产总额1,351,426,877.77元,负债总额786,360,672.59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565,066,205.18元,2022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402,562,224.51元,利润总额158,619,047.14元,净利润135,397,598.54元(2022年前三季度数据未经审计)。
河南东方雨虹最新的企业信用等级为8级 8、河南东方雨虹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公司名称:芜湖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4年8月29日; 2、注册地址:芜湖市三山区经济开发区峨溪路5号;。
3、法定代表人:李佳; 4、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各类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湖沥青材料、砂浆材料及其他相关建筑材料和建筑成套设备的技术开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
承接防水施工、防腐保温施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服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固定资产租凭业务;含易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的无储存批发[闭杯闪点≤60°C](以上经营场所不得储存危险化学品,设计其他行政许可的,按照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芜湖东方雨虹10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7、财务数据 截至2021年12月31日,芜湖东方雨虹资产总额1,238,396,524.42元,负债总额798,889,512.85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439,507,011.57元,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1,353,884,803.51元,利润总额105,592,083.48元,净利润91,067,299.46元。
截至2022年9月30日,芜湖东方雨虹资产总额1,325,307,008.15元,负债总额815,645,809.10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509,661,199.05元,2022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037,033,075.41元,利润总额81,879,328.09元,净利润69,500,885.13元(2022年前三季度数据未经审计)。
芜湖东方雨虹最新的企业信用等级为8级 8、芜湖东方雨虹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公司名称:唐山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1、成立日期:2013年8月26日; 2、注册地址:唐山市丰南沿海工业区荣盛街18号;。
3、法定代表人:陆殿富; 4、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防腐材料销售;表面功能材料销售;保温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不含砂石料);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不含砂石料);新材料技术研发;机械设备研发;货物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进出口除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技术进出口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排污证有效期至2023年8月14日)。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唐山技术公司10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7、财务数据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唐山技术公司资产总额1,380,981,244.75元,负债总额492,317,088.95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888,664,155.80元,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2,274,880,089.07元,利润总额251,979,879.03元,净利润215,895,788.82元。
截至2022年9月30日,唐山技术公司资产总额1,586,618,242.76元,负债总额640,929,222.19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945,689,020.57元,2022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386,634,262.17元,利润总额65,176,650.79元,净利润55,400,153.72元(2022年前三季度数据未经审计)。
唐山技术公司最新的企业信用等级为7级 8、唐山技术公司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公司名称:青岛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6年05月26日; 2、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友谊路1号;。
3、法定代表人:李时彦; 4、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新材料技术研发;轻质建筑材料制造;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水泥制品制造;建筑材料销售;物料搬运装备销售;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企业管理;住房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青岛东方雨虹10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7、财务数据。
截至2021年12月31日,青岛东方雨虹资产总额1,180,241,725.77元,负债总额831,665,369.33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348,576,356.44元,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1,419,610,314.76元,利润总额111,922,325.79元,净利润97,291,027.77元。
截至2022年9月30日,青岛东方雨虹资产总额1,320,423,671.41元,负债总额914,214,040.09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406,209,631.32元,2022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131,687,839.03元,利润总额73,352,963.52元,净利润58,453,256.69元(2022年前三季度数据未经审计)。
青岛东方雨虹最新的企业信用等级为8级 8、青岛东方雨虹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五)公司名称:杭州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5年9月14日; 2、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下涯镇五星路1号;。
3、法定代表人:李景绒; 4、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各类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湖沥青材料、砂浆材料及其他相关建筑材料和建筑成套设备的技术开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承接防水施工、防腐保温施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本企业生产所需要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各类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湖沥青材料、砂浆材料的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及补偿贸易。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杭州东方雨虹10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7、财务数据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杭州东方雨虹资产总额2,303,237,432.01元,负债总额1,808,283,482.56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494,953,949.45元,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1,917,809,227.83元,利润总额212,331,188.08元,净利润181,168,760.37元。
截至2022年9月30日,杭州东方雨虹资产总额1,275,495,029.42元,负债总额649,055,958.65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626,439,070.77元,2022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488,363,311.09元,利润总额153,675,689.58元,净利润130,528,167.81元(2022年前三季度数据未经审计)。
杭州东方雨虹最新的企业信用等级为6级 8、杭州东方雨虹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六)公司名称:虹石(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21年7月23日; 2、注册地址:仪征市真州镇万年南路9号;。
3、法定代表人:陈永初; 4、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一般项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虹石新材料60%的股权,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东方雨虹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虹石新材料40%的股权,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7、财务数据 截至2021年12月31日,虹石新材料资产总额103,124,694.10元,负债总额9,108,048.78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94,016,645.32元,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4,455,849.06元,利润总额-3,030,215.19元,净利润-2,981,000.07元。
截至2022年9月30日,虹石新材料资产总额304,295,625.57元,负债总额6,497,213.01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297,798,412.56元,2022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0元,利润总额-14,218,248.76元,净利润-14,218,248.76元(2022年前三季度数据未经审计)。
虹石新材料暂未评定信用等级 8、虹石新材料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保证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1)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2)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4)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担保金额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壹亿陆仟伍佰万元整 4、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二)公司与浦发银行芜湖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保证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1)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2)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4)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
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担保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柒仟万元整为限。
4、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三)公司与浦发银行雄安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雄安分行 保证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1)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2)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4)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
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担保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壹亿元整为限。
4、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四)公司与平安银行青岛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甲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乙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3、担保金额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权本金为折合人民币柒仟伍佰万元整 4、保证范围 (1)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罚息、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2)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甲方即有权要求乙方就前述债务在上述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3)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甲方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五)公司与建德农商行新安江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江支行 保证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担保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本合同保证期间根据各笔融资分别确定,即各笔融资的保证期间自该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担保金额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折合人民币壹亿元整。
4、保证范围 (1)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债权人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融资过程中发生的垫付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应付费用和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的费用等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2)如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或因债务人操作不当,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属于本合同担保的范围 (六)公司与建设银行仪征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行 1、担保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3、担保金额 本最高额保证项下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 4、保证范围 (1)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2)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七)公司与北京银行杭州分行签署的《银企批量担保业务担保合同》。
甲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乙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担保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甲方既有权在每期债权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乙方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权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乙方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乙方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3、担保金额 (1)本合同项下乙方对全部借款人的贷款本金担保上限为人民币20000万元 (2)乙方对单个借款人的贷款本金担保上限为人民币1000万元 4、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甲方的全部债权,包括贷款本金以及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违约金、补偿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因借款人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甲方债权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八)上海技术公司与江苏银行黄浦支行签署的《江苏银行“分期通”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 1、担保方式 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保证期间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3、担保金额 甲方对全部借款人的融资本金担保上限为人民币壹亿元整 4、保证范围 保证范围为乙方与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九)公司与农行北京分行签署的《中国农业银行互联网金融信贷业务合作协议书》 甲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乙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担保方式 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期限 (1)乙方的保证期间为本协议项下数据网贷业务所签署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甲方与借款企业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乙方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权被甲方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甲方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3、担保金额 本协议项下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为不超过人民币叁亿元整。
4、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协议项下数据网贷业务所签署的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企业和乙方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甲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是为有效地帮助下游经销商拓宽融资渠道,及时获得发展所需要的资金以更加有效地拓展市场,从而实现公司业务的稳定增长,亦是为确保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需要而提供的担保,有助于提高其经营效率和融资能力。
其中,虹石新材料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60%的股权,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东方雨虹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虹石新材料40%的股权,公司对虹石新材料具有绝对控制权,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且虹石新材料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本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中,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
此外,本次对下游经销商的担保,公司及上海技术公司将采取经销商的资质准入、以自有的资产提供反担保及专款专用、控制贷款额度比例等的风险防范措施,能够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整体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363,660.91万元,占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3.83%其中,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92,572.93万元,占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13%;对下游经销商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的担保余额为71,087.98万元,占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70%。
如考虑本次新增担保额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489,660.91万元,占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8.62%其中,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358,572.93万元,占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3.6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下游经销商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的担保金额为131,087.98万元,占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98%。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等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浦发银行芜湖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公司与浦发银行雄安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4、公司与平安银行青岛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5、公司与建德农商行新安江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6、公司与建设银行仪征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7、公司与北京银行杭州分行签署的《银企批量担保业务担保合同》; 8、上海技术公司与江苏银行黄浦支行签署的《江苏银行“分期通”业务合作协议》; 9、公司与农行北京分行签署的《中国农业银行互联网金融信贷业务合作协议书》;
10、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 11、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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